當砌塊用做建筑主體材料時,其放射性核素應符合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的規(guī)定。當建筑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0時,其產(chǎn)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對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體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時,其產(chǎn)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不得使用在下列部位:
1、建筑物±0.000以下(地下室的室內(nèi)填充墻除外)部位;
2、長期浸水或經(jīng)常干濕交替的部位;
3、受化學侵蝕的環(huán)境,如強酸、強堿或高濃度二氧化碳等的環(huán)境;
4、砌體表面經(jīng)常處于80℃以上的高溫環(huán)境;
5、屋面女兒墻。
加氣混凝土在溫度為600℃以下時,其抗壓強度稍有增長,當溫度在600℃左右時,其抗壓強度接近常溫時的抗壓強度,所以作為建筑材料的加氣混凝土的防火性能達到國家防火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