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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冠中假畫案揭示了《拍賣法》"不保真"條款的弊端。2008年,收藏家蘇敏羅在北京瀚海拍賣公司以253萬元競得署名吳冠中的油畫《池塘》,后經(jīng)畫家本人親筆鑒定為"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7。盡管有畫家本人證言,法院仍依據(jù)《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的免責條款判決蘇敏羅敗訴7。這一案例顯示,拍賣行只要事先聲明不"保真",就可以免除贗品責任,這使得"'掌眼'不作準,拍賣行里不保真,收藏這件事兒,還真的沒法靠譜"7。有業(yè)內人士尖銳指出:"這條看起來是制約拍賣行的規(guī)定,實際上給拍賣行開了'生門'!"
法律體系完善是規(guī)范古玩拍賣市場的首要任務?,F(xiàn)行《文物法》過于嚴苛的規(guī)定導致普遍違法狀態(tài),應當進行合理修訂??梢钥紤]適當放寬文物交易限制,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對不同級別文物實施差異化管理政策。對于《拍賣法》的"不保真"條款,應當設置合理限制,要求拍賣行對拍品真實性承擔與其能力和收費水平相稱的責任。可以借鑒英國等成熟市場的經(jīng)驗,引入"合理勤勉"(reasonable diligence)原則,要求拍賣行對拍品來源和真實性進行基本核查。對于故意售假或重大過失行為,應當排除免責條款的適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私人洽購:
特點: 藏家之間、藏家與行家/經(jīng)紀人之間直接進行的交易。通常基于熟人介紹或特定圈層內的信任。
優(yōu)勢: 交易過程私密、;可能獲得或“生貨”(未在市場公開流通的藏品);價格談判更靈活。
風險: 高度依賴個人信譽和眼力;缺乏第三方監(jiān)督,糾紛難解決;可能涉及高額交易,資金安全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