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終止招標應如何操作?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fā)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除上述操作外,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依據(jù)來源:《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二條。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是不是一定具有投標資格?
并不是,即便通過資格預審,資格預審申請人也不一定具有投標資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僅僅表明申請人在資格預審時具備了投標資格。如果資格預審通過后,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仍然可能影響其投標資格。對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有相關規(guī)定: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參考法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那么,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的異議具體情形有哪些呢?
開標現(xiàn)場可能出現(xiàn)對投標文件提交、截標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密封檢查和開封、唱標內容、標格的合理性、開標記錄、唱標次序等的爭議,以及投標人和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相互之間是否存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利益沖突的情形(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這些爭議和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將影響招投標的有效性以及后續(xù)評標工作,事后糾正存在困難或者無法糾正。
對于開標中的問題,投標人認為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或者提交評標評審確認;投標人異議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當場給予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