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方式屬于“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那么,什么樣的方式屬于“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行明確,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新發(fā)布的《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初稿)對第三十三條(草案中修訂為第三十九條)中“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擬調整為“投標人不得以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競標”。
如何界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此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也界定了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第四十六條明確以下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位報價;(三)投標人之間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評標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會有怎樣的后果?
評標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擅離職守,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私下接觸投標人,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行為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成員的資格。
參考法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文件應包含哪些內容?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二)投標報價;(三)施工組織設計;(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參考法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六條。
哪些情形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五)限定或者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六)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參考法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投標金和履約金有什么區(qū)別?
目前已有很多地區(qū)都發(fā)文了,招投標活動中要免收金,在招投標活動中的金主要有投標金和履約金兩種形式,那么二者在定義上有哪些區(qū)別呢?
(1)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投標金在業(yè)主招標中作為選擇項出現的,而且僅僅在工程施工招標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設計及監(jiān)理的招標中并不需要投標金。
(2)而履約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預付款,更不同于。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5條的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由于本法沒有規(guī)定接受履約金的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同為定金。其次,履約金也不同于預付款。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以幫助義務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屬于履行的一部分。